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的规定,医疗机构污水排放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一、基本排放标准
消毒要求 所有医疗机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具体要求包括:
-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小时;
-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浓度控制在3-10 mg/L。
地方标准
若地方标准更严格,需执行地方规定。
二、水质指标限值
主要污染物限值
- 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 - 生化需氧量(BOD₅)
- 粪大肠群数:≤500个/L;
- 总余氯(直接排入地表/海域):≤0.5 mg/L。
其他要求
标准替代了之前的GB8978-1996和GB18466-2001,自2007年12月3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需执行。
三、特殊排放要求
禁止排放区域
禁止向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
脱氯处理
采用含氯消毒剂的污水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需进行脱氯处理,确保总余氯≤0.5 mg/L。
四、管理措施建议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范、日常监测及台账记录,确保达标排放。同时,需关注地方最新政策,避免因标准升级导致违规风险。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标准及地方补充要求,医疗机构需以最新文件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