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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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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一种新型的发票形式,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全面数字化了发票的票面要素,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

实施情况

抚顺市:自2025年3月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抚顺销售分公司将在抚顺市所属中石油加油站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全国范围:自2020年12月2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全国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包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并且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

优点

简洁性: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使开具更加简便。

快捷性: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实现“即领即用”。

便利性: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提高了交付速度。

高效性:电子专票有助于企业通过控平台软件整合业务系统与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使财务管理更加高效。

使用规定

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发票与纸质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账并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不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由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负责。

账务处理:从正规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税务系统获取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并在企业的财务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会计凭证。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确保电子发票已进行认证,并在账务处理中正确反映抵扣情况。

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交付方式

电子交付: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打印交付: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打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

总结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作为一种新型的发票形式,具有简洁、快捷、便利和高效等优点,并且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0年12月2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专票,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