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是指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这些股东类型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因此被称为“三类股东”。
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受托发行,属于证监会直接监管,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基金: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不具备法人资格,仅为契约关系。
信托计划:
由信托公司发行,需持有信托公司牌照才能发行,监管强度较契约型基金严格。
三类股东的主要障碍
确权困难:
三类股东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资格,存在确权困难,且难以实现穿透式审查,关联方持股、规避限售、短线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
股权不稳定:
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
股东人数问题:
由于三类股东的投资门槛较低,单只产品投资人数较多,其资金来源、关联关系、最终出资人身份难以核查,很可能出现最终实际出资人突破200人的情况。
相关法规与要求
三类股东在参与IPO时,需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发行人需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条件。此外,还需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综上所述,三类股东在参与企业IPO时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确权困难、股权不稳定和股东人数问题。因此,企业在引入三类股东时需要谨慎评估其潜在风险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