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此外,特殊工时制还包括缩短工时制等其他形式。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连续生产或工作,并且能够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如企业高管、外勤、推销人员等,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法律依据
特殊工时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
总结
特殊工时制是为了适应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需要,在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生产需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和实施特殊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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