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境有所区别,具体规定如下: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新征用的土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长期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占有土地之日起。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土地取得方式、房屋交付使用、权属转移登记、房产出租出借以及土地征用情况来确定。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形参照相关法规,确保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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