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标准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其他条件
除销售额外,税务部门还会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因素,但销售额是核心判定指标。
二、特殊政策与优惠
地方性税收优惠
- 注册在税收扶持园区的小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税率降至1%;
- 个体户可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降至0.5%-1%,综合税率1.56%-2.06%。
行业特定标准
- 部分行业存在额外标准,例如:
- 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5%;
- 自产建筑材料等特定商品:增值税3%。
三、征收方式与调整
累计式征收
若纳税人在连续两年内销售额累计超过标准,可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核定税率选择
- 增值税:未缴税部分≤单月销售额×3倍时,可申请核定征收;
-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10%的税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注意事项
销售额计算: 年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等销售额,但不含偶然交易; 政策时效性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统一规定与地方性政策,具体适用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