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参保登记 :参加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仍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
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为:
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5%,公务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仍按合并实施前缴费基数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门诊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标准包括产前检查费用最高1000元,不同妊娠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1000元或350元不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最高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1500元。
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与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住院费报销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定点协议中,加强协议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
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平稳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和生育保险经办移交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通过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生育医疗费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
这些细则旨在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仔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