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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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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概述

政务处分的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政务处分的特定规定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结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了政务处分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程序和相关要求。该规定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并通过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