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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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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

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

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

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

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关于产检假的次数,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是否需要提供产检预约单、产检记录或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因此,建议孕妇在申请产检假时,先咨询所在公司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