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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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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视剧本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著作权归属原则

制作者享有整体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包括制片公司、电视台等组织,其负责组织创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不享有整体著作权,但有权在作品上署名,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二、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权利

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

若剧本、音乐等元素可以单独使用(如单独出版、在其他作品中使用),其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例如,影视剧剧本可脱离原作品存在,作者可单独发表或授权他人使用。

三、特殊情形处理

改编、翻译等衍生作品

改编、翻译原剧本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者所有。若多人合作完成且能体现共同创作意志,则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汇编作品与部分创作内容

整理、注释的剧本著作权归整理者所有;影视剧本中可单独体现创作意志的部分(如音乐、特效设计),其著作权由创作者单独享有。

四、权利行使限制

合同约定优先

制作者与作者可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使用权及报酬分配,但需符合《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发展带来的调整

随着技术发展,视听作品分类标准存在争议,部分内容可能难以明确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总结

影视剧本著作权归属以制作者为核心,但作者的署名权和报酬权不可剥夺。可单独使用的元素可独立授权,而衍生作品或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需根据创作贡献和合同约定确定。实际操作中,建议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以降低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