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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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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基本概念

定义与性质: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分类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指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权利。

动产物权种类与取得

种类: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等。

取得方式:如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

转让方式:主要采用交付生效主义,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物权

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异议登记: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真实权利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权

设立: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特殊动产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虽未登记但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适用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解释对物权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旨在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