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法律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同一主体针对同一注册商标再次提起商标无效程序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以不同的事实或理由方可提起。
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重复起诉,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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