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管辖原则
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位权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合并审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诉讼地位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仲裁协议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或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对相对人提起诉讼
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明确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诉讼地位、仲裁协议的影响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