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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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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基本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禁止出租情形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要求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其他规定

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县级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及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建议

遵守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明确合同内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详细列明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安全意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房屋及其设施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