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解释中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合同无效的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承包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工程计价结算
按照约定方式计价结算。
设计变更部分无法协商一致时的结算方法。
工程量计量争议的处理。
“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数份合同全部无效时的计价依据。
结算文件审核中的“默认”制度。
垫资和欠付工程款
承包商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
发包人欠付承包商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其他相关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
工程量确认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这些规定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