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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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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和步骤:

一、诉讼主体与起诉条件

原告资格

需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确定

必须明确指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起诉条件

包括:

-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 行为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

-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一般6个月内)。

二、起诉与受理阶段

起诉

提交起诉状,需包含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管辖法院等内容。

受理审查

法院在7日内审查起诉材料,符合条件则立案受理,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阶段

审理前准备

- 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5日内);

- 被告需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形式分为公开审理和书面审理。

审理内容

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适用调解。

四、裁判与执行阶段

裁判类型

- 维持:

行政行为合法;

- 撤销/变更: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 履行职责: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执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时,法院可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强制措施执行。

五、特殊程序与原则

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逾期提供视为无证据。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不诉不行: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来"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六、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核心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途径救济。

注意:若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依法提供证据。整个程序强调合法性审查与程序公正,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