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和步骤:
一、诉讼主体与起诉条件
原告资格 需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确定
必须明确指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起诉条件
包括:
-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 行为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
-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一般6个月内)。
二、起诉与受理阶段
起诉
提交起诉状,需包含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管辖法院等内容。
受理审查
法院在7日内审查起诉材料,符合条件则立案受理,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阶段
审理前准备
- 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5日内);
- 被告需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形式分为公开审理和书面审理。
审理内容
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适用调解。
四、裁判与执行阶段
裁判类型
- 维持: 行政行为合法; - 撤销/变更
- 履行职责: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执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时,法院可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强制措施执行。
五、特殊程序与原则
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逾期提供视为无证据。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不诉不行: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来"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六、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核心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途径救济。
注意:若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依法提供证据。整个程序强调合法性审查与程序公正,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