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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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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增值税的办法。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建议

及时申报:孵化器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单独核算: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以便享受免税政策。

保持资格: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条件,并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以保持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减轻其运营负担,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建议孵化器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