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主体需根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定,主要原则是 职责分离,具体要求如下:
编制主体 银行余额调节表应由 出纳人员以外
的会计人员编制。这一规定源于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旨在防止出纳因同时处理资金收付与账目调节而产生舞弊风险。
编制流程
- 出纳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日记账,确保双方记录的基本一致;
- 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调整未达账项(如银行已收/付、企业未处理),完成调节表编制。
审核与监督
- 编制完成后,需由 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调节逻辑正确、数据准确;
- 调节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对账日银行实际可用存款的参考依据。
职责分工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属于稽核范畴。
总结:
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核心在于通过独立编制与审核流程,保障财务数据真实性。出纳仅负责基础账目核对,而调节表的编制需由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会计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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