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概览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以下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概览
发布时间与单位: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报告人: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等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及家庭房产、婚姻、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经商、从业情况,以及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情况等。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事后一个月内提交,特殊情况需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受理机构: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等。
规定细节
报告内容
房产情况:包括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婚姻与出国情况: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本人及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出国(境)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情况。
法律纪律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报告周期与方式
报告周期:通常要求定期报告,或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某些情况下需公开或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违规处理
不如实申报:一经发现,需在班子会议上作检查,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实施重要性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符合法规和党纪国法的要求,促进干部队伍风清气正、廉洁奉公具有重要意义。高级干部应带头执行,模范遵守,以上率下。
结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制度,通过明确报告内容、周期、方式以及违规处理措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