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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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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争议解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撤销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框架,确保了监护人的指定过程既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又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撤销和重新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