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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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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该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总则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用工范围: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其他重要内容

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具体规定未详细列出,但涉及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

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明确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的行为。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施行时间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总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等内容,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