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计划生育政策以全面放开二孩为核心,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了重要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生育政策
二孩全面放开
2016年1月1日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此前的一胎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允许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第三胎。
生育间隔与年龄要求
- 夫妻双方需间隔 4年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 若女方年龄≥28周岁,也可生育二胎。
二、特殊生育政策
再婚家庭生育
- 再婚夫妻中,若一方已生育子女且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可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女方年龄不受28周岁限制;
- 若再婚夫妻双方均生育过子女,需间隔5年且女方年龄≥26周岁。
病残儿家庭
- 夫妻一方为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或一方患不孕症并收养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 子女经医学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配套支持措施
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
-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育儿津贴等福利;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可获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
- 年满60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若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且无其他子女,可获每年960-1080元补贴;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别扶助金按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与执行标准
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计划生育条例》,细化二孩政策执行细则;
超生行为仍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人口结构优化、家庭权益保障的重视,同时保留了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