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59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雇佣残疾人就业时,支付给残疾人的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享受加计100%扣除的优惠政策。具体依据如下: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可扣除范围

加计扣除部分仅涵盖残疾人的工资。

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费用以及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保均不在加计抵扣范围内。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承担的公积金,由于支出前属于职工工资核算范畴,所以属于加计抵扣的工资范围。

时间范围

从被安置残疾人入职当月(即上社保的月份)起,企业便可享受其工资的加计扣除。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无需做分录,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扣除。

企业条件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申报方式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相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建议

企业在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时,应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包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最低工资以及具备基本的工作设施。同时,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正确计算和申报加计扣除的金额,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