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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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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核心要素,它们各自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和作用。

要约

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需要满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构成要件

内容具体确定:需明确标的、数量等核心要素(如“购买100吨钢材,单价5000元”)。

表明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要约人需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如“款到发货,概不议价”)。

法律约束力: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即构成承诺,合同便因此成立。

承诺

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生效与合同成立: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但法律另有规定(如书面合同需签字)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撤回:承诺需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要约邀请

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进一步洽谈合同的具体条款。

合同成立

过程:合同成立需经历有效要约与承诺,内容缺失可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解决。

证据:保留书面沟通记录是证明双方合意的关键。

总结: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起始点,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需经过有效要约与承诺,内容缺失可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解决,书面沟通记录是证明双方合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