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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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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一种简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

基本条件

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例如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例外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等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程序特点

起诉方式

原告可口头起诉,无需提交书面诉状,双方可同时到法院解决纠纷。

审理组织

采用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无需合议庭。

送达与审理

可以简便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程序灵活,可当即审理或另定日期。

审理期限

一般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标的额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50%但低于2倍的案件,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三、优势与意义

效率提升:

简化程序环节,缩短审理周期,快速解决纠纷。

成本降低:减少书面材料提交和多次庭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司法资源优化:集中精力审理复杂案件,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四、程序转换

转为普通程序

1. 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法院认定不宜适用;

2. 审理中发现案件复杂或新情况。

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50%但低于2倍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可约定适用,实行一审终审。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及转换机制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