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标准性质与发布背景
发布时间:1996年10月4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情况:2024年6月27日,该标准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434-2020)替代,但部分内容仍可能保留。
二、主要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涵盖工业、农业、医疗机构、食品加工等领域的污水排放管理,但具体适用范围需结合行业特性判断。
不适用于:
核设施、船舶等特殊行业的排放标准。
三、核心内容
污染物分类与标准 根据污染物性质,将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毒性物质、致癌物质等)和第二类(其他需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并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
如汞、镉等,允许排放浓度极低。
第二类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设定了年均浓度限值。
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 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如地表水、地下水)和建设时间(1998年前/后建设)分阶段实施,不同地区可能根据水环境质量调整具体限值。
监测频率:
需定期检测主要水污染物浓度,确保达标排放。
特殊行业管理
医疗机构: 自2007年12月3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替代原标准中医疗污水部分。 电镀行业
四、实施意义
该标准通过分阶段实施和分类管理,有效控制了工业污染源对水环境的影响,保障了饮用水安全和生态平衡,促进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现行状态
目前该标准已进入 部分有效阶段,部分条款可能因新标准修订而失效。建议相关单位及时关注最新政策,确保合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