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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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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综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消费税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货物所有权转移但未实际销售,需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货物需在收到代销款并开具发票时申报纳税。

非同一县机构间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不同机构间移送(同一县市除外)需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需计算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包括交际应酬,需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或利润分配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股东时,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计价并确认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送

需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

出口但未收汇的样品/展品

若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或不能收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所有权转移但收入未确认:

如无偿赠予、作为样品、职工福利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

资产处置用于市场推广:如将固定资产用于广告宣传。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形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需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总结

视同销售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所有权转移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适用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消费税规定。对于会计处理,需按以下方式核算:

收入确认: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

进项税额抵扣: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等不得抵扣。

建议企业根据具体业务场景,结合税务机关最新政策,进行准确核算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