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综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消费税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货物所有权转移但未实际销售,需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货物需在收到代销款并开具发票时申报纳税。
非同一县机构间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不同机构间移送(同一县市除外)需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需计算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包括交际应酬,需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或利润分配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股东时,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计价并确认销项税额。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送
需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
出口但未收汇的样品/展品
若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或不能收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所有权转移但收入未确认: 如无偿赠予、作为样品、职工福利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资产处置用于市场推广:如将固定资产用于广告宣传。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形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需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总结
视同销售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所有权转移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适用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消费税规定。对于会计处理,需按以下方式核算:
收入确认:按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
进项税额抵扣: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等不得抵扣。
建议企业根据具体业务场景,结合税务机关最新政策,进行准确核算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