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主要用益物权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允许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地役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自然资源使用权
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等,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其他相关权利
居住权: 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典权
三、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客体限定:
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权利客体;
目的性:
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
他物权属性:
需依附于他人之物设立。
四、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设立目的、权利性质、标的物及存续期间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以上分类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涵盖我国用益物权的主要类型及法律特征。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