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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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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用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资质标准。

资质分类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业务范围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他相关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同时废止。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需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概览,包括资质分类、基本条件、业务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