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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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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的问题,综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折旧计提的起始时间

一般情况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通常从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建筑物)的折旧应从投入使用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开始计提。

特殊情况

若投资性房地产在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则折旧应从当月开始计算,次月开始摊销。

二、折旧方法与年限

常用方法:

直线法是最常用方法,即按资产使用寿命均匀计提折旧。例如,原值为1,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20年的投资性房地产,年折旧额为50,000元。

年限参考:折旧年限通常参考类似资产的使用寿命,商业用房一般为20年,工业用房可能为30年。

三、会计分录示例

假设某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1,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20年,采用直线法:

年折旧额:1,000,000 ÷ 20 = 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00$$

(其他企业出租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四、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与税收规定

① 会计上计提折旧的费用,若未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可按会计处理确认扣除;

②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不计提折旧,且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注意事项

折旧方法的选择需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建议采用直线法简化核算;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需关注市场波动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综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提需结合会计政策和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