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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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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客体要件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平等扶养义务关系。根据《刑法》第261条,其保护对象限定为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扶养义务存在

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如父母对子女、配偶对配偶、祖父母对孙子女等。特殊情况下,监护人或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人(如养老机构)也可能成为主体。

拒绝扶养行为

行为人以不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或医疗救助等方式,实际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情节恶劣

遗弃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体包括:

- 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或长期流离失所;

- 长期拒不扶养或多次遗弃;

- 遗弃动机卑劣(如逃避责任、报复等)。

三、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备 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履行,但故意拒绝实施。这种故意是区分遗弃罪与其他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

补充说明

责任能力:

行为人需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能够负担自身及被扶养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特殊情形

孙子女对已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兄姐对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若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将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