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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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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评估情形

必须评估的情形

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

可评估的情形

资产抵押、担保、租赁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

二、评估程序

分为四个阶段:

申请立项:

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

资产清查:

核实资产数量、状态及权属;

评定估算:

选择合适方法(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进行价值评估;

验证确认:

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性。

三、评估方法

包括:

收益现值法:基于未来收益预测评估资产价值;

重置成本法:以重新购置或构建相同资产所需成本为基准;

现行市价法:参考市场价格评估;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清算等特殊场景。

四、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行业监督,均不直接参与评估业务;

违规处罚

未依法评估、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罚款、行政处分等后果。

五、其他原则

评估需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地方性补充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