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评估情形
必须评估的情形 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
可评估的情形
资产抵押、担保、租赁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
二、评估程序
分为四个阶段:
申请立项: 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 核实资产数量、状态及权属; 选择合适方法(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进行价值评估; 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性。 三、评估方法 包括: 收益现值法资产清查:
评定估算:
验证确认:
重置成本法:以重新购置或构建相同资产所需成本为基准;
现行市价法:参考市场价格评估;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清算等特殊场景。
四、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行业监督,均不直接参与评估业务;
违规处罚
未依法评估、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罚款、行政处分等后果。
五、其他原则
评估需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地方性补充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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