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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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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抵扣的基本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道路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应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高速公路纸质票据: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的高速公路纸质票据,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一级、二级公路纸质票据: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票据,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注意事项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能认证抵扣的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需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的征税发票,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勾选抵扣。

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并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财政票据:

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预存通行费:

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该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建议

纳税人在进行通行费发票抵扣时,应确保所持有的发票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并及时进行申报抵扣,以充分利用通行费发票的税收抵扣功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通行费发票及其抵扣规则,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