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流转条件
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首次流转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