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体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的,目前基本分为四级行政区划,具体如下:
一、行政区划层级结构
一级行政区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如香港、澳门)。
二级行政区
- 省、自治区: 23个省、5个自治区(内蒙古、新疆等); - 直辖市
- 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三级行政区 -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
县是基础层级,包含约970个;
- 市辖区:如上海市黄浦区、北京市海淀区。
四级行政区 - 乡、民族乡、镇:
基层管理单位,包含约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
二、特殊说明
民族自治地方:在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三级中设立,目前全国有5个(内蒙古、新疆等),享有一定自治权;
行政区划调整:我国疆域辽阔,实际管理中存在动态调整,例如2013年统计时全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截至2020年11月调整为37个(含3个新增设的直辖市)。
三、行政区划特点
历史演变:省制始于元代,现行体系经多次调整,四级结构逐渐固定;
管理功能: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级管理链条,保障国家治理效率。
以上划分体系体现了我国对广袤疆域的科学管理,既保障了中央权威,又兼顾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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