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退还时间的基本原则
与工程进度无关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不再与工程进度挂钩,而是依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约定利率返还本金及利息。例如,某案例中约定2年期内分四期返还,每期偿还25%的本金及利息。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
一般要求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迟,则需按实际开工楼栋分段退还。
二、特殊情形与补充约定
质保期与质量保证金
部分履约保证金可能转为质量保证金,需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退还。政府采购项目中,部分地区已探索减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
分阶段退还
- 部分案例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退还,例如基础工程完成后退还1/3,主体工程完成后退还剩余部分。
- 若合同约定其他退还节点(如主体框架工程完成至八楼框架后退还1/3),则按约定执行。
扣除项的影响
若履约保证金中包含现金部分(如中标标段合同总额的10%),则返还时需扣除该部分后再计算利息。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法定退还期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约定优先
质保期要求:承包人需保证履约担保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有效,否则可能影响退还。
总结:履约保证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具体分期和比例需以合同约定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