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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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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收费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个体经营者

社会团体

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

收费方式

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

每人每月3元。

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

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在建工地:

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

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收费依据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关于调整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月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减免政策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

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

其他信息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以及卫生保洁费,用于居民生活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保洁、清扫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收费方式不同,卫生保洁费由清洁服务单位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工作中心环境卫生收费所收费员上门征收,同时开具缴费核定单,由缴费对象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详细说明,包括收费对象、方式、依据、减免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