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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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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性药品的定义与分类

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可能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分为中药品种(28种)和西药品种(11种)。

二、生产管理

生产资质 :需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由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且需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由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生产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过程控制:

需双人复核配料、记录原料和成品数量,确保包装容器标示准确。

三、经营与使用管理

经营资质:

仅限指定药品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调配要求

需严格核对处方,确保剂量、用法正确;

生用毒性中药需注明“生用”,疑问处需重新审定;

处方一次有效,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责任:

需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差错。

四、监督管理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执行,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受处罚。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管理毒性药品的,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品种目录:明确列出毒性药品的具体种类及管理要求;

特殊管理:部分毒性药品(如西地兰)属于特殊治疗药品,需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该办法通过严格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规范,确保毒性药品在医疗中的安全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