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5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规范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活动的重要法规,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的制作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二、管理体制

中央管理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

地方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许可制度

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章程、专业人员及工作场所等。

- 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许可程序

需向广电总局或地方广电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机构要求

人员资质:

需配备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

工作场所:需有适应业务需求的工作场所。

五、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六、修订与实施

该规定最初发布于2004年,后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目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仍需严格遵循该规定开展业务。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条款,确保节目制作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