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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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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相关规范及典型案例,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

刑讯逼供等非法言词证据

包括通过殴打、威胁、引诱等手段取得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其他非法证据

如通过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绝对排除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威胁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补正或解释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可补正或解释的,可采取补正措施或作出合理说明。

三、程序保障措施

供述合法性审查

- 被告人可在庭审前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或口头),并签名或捺指印。

- 法庭需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进行调查,辩论结束前应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时启动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

- 人民检察院需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可通过调查取证、通知证人等方式进行。

讯问人员出庭

- 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四、救济途径

当事人申请排除

可通过庭审程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司法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时,应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型案例参考

晁作水案:

通过完善讯问规范、强化证据审查程序,最终确认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司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以上规定通过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强化程序保障、落实救济途径,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