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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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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赔偿范围与适用情形

物质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具体计算标准

医疗费

包含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定,未终结治疗的可分期赔偿。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特殊情形处理

共同侵权

部分共同侵权人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侵权人仍需对放弃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推定均等责任。

实际收入与职业影响

若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影响就业,可对残疾赔偿金作调整。

四、诉讼程序要求

赔偿请求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1年内提出;

证据需包括医疗证明、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2003年、2022年最新司法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