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国际法体系的核心要素,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根据权威资料,其核心原则包括:
一、主权平等原则
核心内涵 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政治制度或意识形态,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具体表现
- 国家独立性: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自主决策权;
- 尊重原则:尊重他国领土完整、政治制度及文化习俗。
二、互不侵犯原则
禁止武力侵犯
国家间不得以武力或威胁手段侵犯他国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战争只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
自卫权
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自卫。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禁止干涉内政
任何国家或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事务。
独立权保护
国家有权自主选择发展道路,不受外部强制压力。
四、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平等
国家间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不存在特权或歧视。
利益平衡
国际合作应基于互惠互利,避免单边利益追求。
补充说明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国家间应通过谈判、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 国际法强制性质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框架,指导国家行为并维护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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