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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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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对肢体功能、容貌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肢体功能损伤标准

偏瘫/截瘫:

肌力达4级以下;

三肢瘫:

单侧肢体肌力3级以下;

单肢瘫:

单侧肢体肌力3级以下;

部分肌瘫:

如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功能丧失;

关节损伤:

如肩、肘、腕关节活动度未达功能位。

二、容貌与组织损伤标准

面部损伤:

面部瘢痕≥30cm²、轻度毁容或唇缺损超过上/下唇长度;

烧伤:

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硬脑膜植皮面积≥10cm²;

其他:

外鼻部缺损2/3以上、一耳听力损失≥71dBHL等。

三、生活能力影响标准

活动能力:

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社会功能:

社会交往降低、工作时间需明显缩短。

四、其他特殊情形

轻度智力障碍

中度尿崩症

单侧面部神经麻痹等。

五、伤残等级晋升原则

当存在多处伤残时,以最重伤残等级定级,但总伤残等级最多晋升至一级。例如:

七级+七级=一级;

七级+八级=一级。

六、赔偿标准(参考)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康复等合理支出;

营养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生建议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护理费: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为13个月本人工资。

以上标准需结合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综合认定,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