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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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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能单位,其能源消费对能源供应和环境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的定义和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定义

重点用能单位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或超过 1万吨标准煤

2. 被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吨标准煤以上但不满1万吨标准煤

二、能源消费核算单位

法人企业作为能源消费核算单位。

三、管理要求

节能目标责任制

需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具体层级或岗位,并定期考核。

节能措施与奖惩机制

- 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规范,淘汰落后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 建立奖惩制度,将能耗完成情况与绩效挂钩。

能源审计与报告

每年需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公开能耗数据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四、分类管理

国家层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五、其他说明

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庞大,覆盖能源消费总量约全国社会的三分之二,对实现节能降碳目标具有关键作用;

新进重点用能单位需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注册。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款、管理办法及地方实践,为全面理解重点用能单位定义及管理要求提供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