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核心特征和内涵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义
经济法以国家整体经济管理活动为核心,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其本质是 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
二、调整对象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纵向关系) 包括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如财政、税收、金融法律)和企业内部的微观管理(如劳动法、公司法)。
社会经济关系
(横向关系)
涵盖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法律地位与体系
属于国内法体系中的 社会法部门,具有 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特点。
不同于民商法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经济法以 社会责任本位为原则,强调国家、企业、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
四、主要调整内容
包括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企业规制(公司法、破产法)、金融监管(银行法、证券法)、财政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就业等。
五、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行政法),但行政法范围更广,包含环境法、劳动法等独立部门。 与民商法的关系
六、本质特征
国家干预性: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社会公益性: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为目标。
系统性:涉及财政、金融、市场等多领域法律规范的协同。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治保障,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战略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