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是指在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通过法律程序指定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如下:
一、指定监护人的争议解决途径
组织指定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该指定无终局效力,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法院指定
- 利益关系人(如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直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法院将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作出裁定,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指定监护人的基本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被监护人能表达意愿的,应优先考虑其真实意愿;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三、指定监护人的程序要求
申请主体资格 利益关系人需具备监护能力且对监护权有主张意愿,如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提交材料
- 申请书:包含申请人、被监护人基本信息及指定理由;
- 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经济能力证明等。
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指定监护人的裁定。
四、特殊情况说明
临时监护人: 指定前被监护人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限制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明确规范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确保被监护人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亲疏、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各申请人的监护能力等因素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