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该条令于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10年4月21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令的主要内容
制定目的
严明公安机关纪律。
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
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处分规定
对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对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实施机构
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
条令的意义
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严治警: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总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该条令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