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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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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方获得利益:

指一方因某种法律事实或事实行为而财产增加或权益增加,这种增加可以是积极的(如获得一笔奖金)或消极的(如节省了一笔应支付的费用)。

另一方受到损失:

指因一方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减少或权益受损,这种损失同样可以是积极的(如支付了一笔不必要的费用)或消极的(如本应增加的利益未增加)。

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指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受损一方的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一方造成的。

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指一方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原因,如没有合同、赠与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虽然看似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

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未到期的债务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如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因双方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毒资等。

强迫得利:如维修他人即将拆除的房子。

反射利益:如一方财产因为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如地铁旁边的房价上涨。

非财产性受益:如精神利益或名誉利益的获得。

这些情形下,虽然存在一方获得利益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事实,但由于缺乏合法根据或其他特定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