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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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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租赁、修理的汽车及汽车挂车。

产品范围:涵盖所有汽车产品,包括进口车型。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制定技术规范并委托地方部门执行。

地方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召回监督工作。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是召回主体,需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未主动召回或隐瞒缺陷,监管部门将责令执行。

其他相关方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需协助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

三、召回程序与分类

主动召回与被动召回

- 主动召回:

制造商自主发现缺陷后主动发起召回。

- 被动召回:因消费者投诉、事故报告或监管部门指令启动。

召回时限

- 整车: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明示安全使用期止,或10年(未明示或不足10年)。

- 易损件:明示使用期限为准;轮胎:3年。

召回启动条件

- 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造成损害,或经评估可能引发损害。

四、信息管理

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分析、处理相关数据。

生产者需保存产品设计、制造、检验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缺陷产品,监管部门需及时响应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法律责任

生产者未履行召回义务或隐瞒缺陷,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销售商、修理商协助不当,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施时间线

初始法规:

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实施。

修订情况:2012年10月国务院修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以上内容综合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涵盖主要管理框架、程序及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