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二、征税范围
零售环节: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生产/进口环节: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其他情形:镀金/包金首饰、宝石坯等不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
零售环节:5%;
生产/进口环节:10%(自1995年1月1日起调整)。
四、纳税环节
零售销售:于收讫销货款或取得销货凭据当天纳税;
委托加工/代销: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其他情形(如馈赠、广告等):于移送时纳税。
五、销售额核算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需分别核算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零售环节税率;
批发环节需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等证件,否则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六、特殊情形
投资金条:作为商品买卖不征收消费税,但加工时需计算增值税;
以旧换新:按实际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七、政策调整
2010年11月29日修订后,对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单位,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统一按零售环节税率征收消费税。
以上政策综合了多个权威文件,确保了税率、范围及核算要求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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